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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诉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花香漫城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原告姜某某订立的预售合同性质的团购协议书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收取原告交付的164279元购房款应当向原告返还,并应按原告的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应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164279元为基数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团购协议书无效;二、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姜某某返还已付房款16427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应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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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诉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花香漫城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原告倪某某订立的预售合同性质的团购协议书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收取原告交付的90000元购房款应当向原告返还,并应按原告的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期间以2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期间以8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90000元为基数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倪某某与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团购协议书无效;二、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倪某某返还已付房款9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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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花香漫城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原告杨某某订立的预售合同性质的预定房协议书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收取原告交付的125388元购房款应当向原告返还,并应按原告的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125388元为基数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预订房协议书无效;二、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某某返还已付房款12538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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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明诉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花香漫城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原告闫某明订立的预售合同性质的预定房协议书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收取原告交付的278833元购房款应当向原告返还,并应按原告的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3年5月5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3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278833元为基数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闫某明与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预定房协议书无效;二、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闫某明返还已付房款27883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3年5月5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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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某某诉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花香漫城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原告扬某某订立的预售合同性质的预定房协议书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收取原告交付的102917元购房款应当向原告返还,并应按原告的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102917元为基数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扬某某与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预定房协议书无效;二、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扬某某返还已付房款10291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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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花香漫城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原告马某某订立的预售合同性质的团购协议书应当认定无效。原、被告于2015年5月10日协议退房,被告同意并为原告出具退房审批单,被告应当将收取原告交付的65584元购房款向原告返还,并应按原告的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合同无效应自始即未发生效力,故利息损失应自收款之日起算而非被告于退房审批单上承诺退款之日起算。因此利息的计算,应以65584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9日起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马某某返还已付房款6558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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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花香漫城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原告杨某订立的预售合同性质的预定房协议书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收取原告交付的92917元购房款应当向原告返还,并应按原告的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92917元为基数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杨某与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预订房协议书无效;二、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某返还已付房款9291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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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花香漫城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原告谭某某订立的预售合同性质的团购协议书应当认定无效。原、被告于2015年5月10日协议退房,被告同意并为原告出具退房审批单,被告应当将收取原告交付的67776元购房款向原告返还,并应按原告的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合同无效应自始即未发生效力,故利息损失应自收款之日起算而非被告于退房审批单上承诺退款之日起算。因此利息的计算,应以67776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10日起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谭某某返还已付房款6777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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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进诉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花香漫城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原告宋某进订立的预售合同性质的预订房协议书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收取原告交付的270147元购房款应当向原告返还,并应按原告的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270147元为基数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宋某进与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预定房协议书无效;二、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宋某进返还已付房款27014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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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花香漫城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原告刘某订立的预售合同性质的团购协议书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收取原告交付的87937元购房款应当向原告返还,并应按原告的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87937元为基数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某与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团购协议书无效;二、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某返还已付房款8793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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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韩某某、沧州市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针对未建成交付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由于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处预购得预售商品房的预购人并未得到真正的房屋所有权,其转让的只是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利。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就颐和庄园B1-1-703房屋的买卖签订合同,由于被告韩某某与商品房开发企业之间未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收据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韩某某未取得合同标的房屋的合法产权,其欲以转让的只能是取得该房屋合法产权的期待权利。本案的焦点是,被告韩某某是否具有取得颐和庄园B1-1-703产权的合法期待权利,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关于原告李某某提出本案二被告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本院认为,“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为目的,故意陈述虚构实施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韩某某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同理不能证明被告沧州市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行为存在欺诈故意。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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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范某某等与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复印件,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由其掌握的该合同原件予以核实,故对原告提交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第一被告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二原告已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取得运河区新华路与水月寺大街交叉口绿洲大厦4189铺所有权。现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庭审中原告虽未提交与被告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书面委托经营协议,但根据二被告庭审陈述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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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李某等与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复印件,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由其掌握的该合同原件予以核实,故对原告提交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吕某某与第一被告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二原告已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取得运河区新华路与水月寺大街交叉口绿洲大厦2137铺所有权。现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庭审中原告虽未提交与被告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书面委托经营协议,但根据二被告庭审陈述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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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徐某某等与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复印件,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由其掌握的该合同原件予以核实,故对原告提交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杜某与第一被告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二原告已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取得运河区新华路与水月寺大街交叉口绿洲大厦2198铺所有权。现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庭审中原告虽未提交与被告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书面委托经营协议,但根据二被告庭审陈述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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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马某某等与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二原告虽未能提供与被告中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交的交费票据及银行交易明细可证明原告与被告中诚房地产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存在的真实性。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二原告取得“房权证沧字第××号”房产证,取得运河区新华路与水月寺大街交叉口绿洲大厦1193铺所有权。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提交的与第二被告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签定的《委托经营协议》,虽系复印件,但与被告方无异议的《国贸尚街商铺处置方案》相互印证,均能证明该协议存在的真实性,故对该《委托经营协议》本院予以确认。该协议于2012年12月30日到期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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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改、权某某等与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复印件,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由其掌握的该合同原件予以核实,故对原告提交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第一被告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二原告取得“房权证沧字第××号”房产证,取得运河区新华路与水月寺大街交叉口绿洲大厦242铺所有权。现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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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宗某某等与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二原告虽未能提供与被告中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交的交费票据可证明原告与被告中诚房地产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关系存在的真实性。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二原告取得“房权证沧字第××号”房产证,取得运河区新华路与水月寺大街交叉口绿洲大厦4225铺所有权。现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中二原告虽未能提交书面《委托经营协议》,但根据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至2013年7月止,被告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一直以“租金”名义,按811元/月向原告名下账户打款,并且原告的商铺至今仍在第二被告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管理控制中,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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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宗铁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宗铁锁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并终止合同的履行,已构成违约。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中介费用。原告在庭审时主张的其他损失10000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宗铁锁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支付原告中介费用2000元,共计2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宗铁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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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娟与左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房屋买卖合同,因被告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故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张丽娟向被告交付10000元定金作为担保,被告左某某违反合同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原告请求返还定金10000元,系其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向中介服务部缴纳的服务费4100元的请求,本院认为,首先原、被告签订合同的居间人为沧州市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运河分公司,而原告提交的收取费用的单位显示为沧州市运河区乐居房产中介服务部且票据不是正式发票;其次,沧州市运河区乐居房产中介服务部收取的服务费4100元是否应由被告赔偿给原告,由于服务部与居间人均不是本案当事人,本案不能查明,故对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涉及,原告可另案主张权利。被告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求的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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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孙某等与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二原告虽未能提供与被告中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交的交费票据及房产证可证明原告与被告中诚房地产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关系存在的真实性。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二原告取得“房权证沧字第××号”房产证,取得运河区新华路与水月寺大街交叉口绿洲大厦3265铺所有权。现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中二原告虽未能提交书面《委托经营协议》,但根据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至2013年7月止,被告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一直以“租金”名义,按896元/月向原告名下账户打款,并且原告的商铺至今仍在第二被告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管理控制中,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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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房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之间依法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作为合同的买受人依法履行了给付房款的义务;因房屋属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须依法登记生效,现被告作为合同的出卖人未办理过户登手续,即未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依法履行诉争房屋过户登记义务,过户所需费用由原被告双方依法承担。原告在2014年支付被告10000元过户误工费,因该费用系原告自愿支付且已实际履行,故对于原告主张返还过户误工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因调解无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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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雅某与盐山县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作为被告允许的售楼人认可收到原告10万元现金,并且出具了认购书和收条,根据证据判断规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被告收到购买楼房定金1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康某房地产公司在发回重审中提供证据:1、说明一份,内容:一、被告与王某关系是合作开发康某嘉苑2号、3号楼,王某无偿借用康某公司资质开发4号楼;二、王某售楼范围,2012年时任康某公司经理张玉芳会同王某、薛瑞英协商起草了财务章1号、2号、3号专用章启用录。2012年7月启用财务章1号、2号、3号,收入按章备忘录存入相应账户。同年8月中旬,王某开始用3号章收取售楼款,其中大部分为3号楼1、2、5三个单元,也有2号、3号楼部分楼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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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盐山县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作为被告允许的售楼人认可收到原告10万元现金,并且出具了认购书和收条,根据证据判断规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被告收到购买楼房定金1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康某房地产公司在发回重审中提供证据:1、说明一份,内容:一、被告与王某关系是合作开发康某嘉苑2号、3号楼,王某无偿借用康某公司资质开发4号楼;二、王某售楼范围,2012年时任康某公司经理张玉芳会同王某、薛瑞英协商起草了财务章1号、2号、3号专用章启用录。2012年7月启用财务章1号、2号、3号,收入按章备忘录存入相应账户。同年8月中旬,王某开始用3号章收取售楼款,其中大部分为3号楼1、2、5三个单元,也有2号、3号楼部分楼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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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农村住宅用地是作为村集体非农使用地分配给本村村民适用的一种村内福利方式,非本村村民不得到其集体组织外的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关于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主张,原告所购买的涉案房屋系沧县杜林乡铁庄子村自建房屋,而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不是沧县,原告不具备沧县杜林乡铁庄子村村民资格,二被告将该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告,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该合同无效,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200000元的主张,截至目前,原告共支付二被告涉案房屋定金共计200000元,本院认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20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返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的主张,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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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孙某作为该房屋的登记所有人,张哲作为实际所有人均在买卖合同的出卖方一栏签名确认,应认定张哲与孙某为共同出卖人。关于合同的解除问题,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同意解除合同,系各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原告放弃适用定金罚则,其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返还2万元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责任认定及承担,因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和沧州市友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均表明张哲无故拒绝出售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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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知道涉案房屋被认定2013年8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在2015年,至原告起诉之日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故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应当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认为原告已支付全部房款、涉案房屋已经交付,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故对本项诉求不予支持。原告诉请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于2013年8月20日经验收合格符合约定交房条件,而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前,被告共逾期597天,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金应为4978.12元,被告已支付违约金2851.79元,故被告应再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126.33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天然气未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约定了天然气未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但未约定天然气达到使用条件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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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知道涉案房屋被认定2013年8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在2015年,至原告起诉之日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故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应当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认为原告已支付全部房款、涉案房屋已经交付,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故对本项诉求不予支持。原告诉请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于2013年8月20日经验收合格符合约定交房条件,而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前,被告共逾期597天,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金应为4978.12元,被告已支付违约金2851.79元,故被告应再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126.33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天然气未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约定了天然气未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但未约定天然气达到使用条件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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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知道涉案房屋被认定2013年8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在2015年,至原告起诉之日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故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应当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认为原告已支付全部房款、涉案房屋已经交付,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故对本项诉求不予支持。原告诉请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于2013年8月20日经验收合格符合约定交房条件,而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前,被告共逾期597天,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金应为4726.59元,被告已支付违约金2707.7元,故被告应再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018.89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天然气未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约定了天然气未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但未约定天然气达到使用条件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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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知道涉案房屋被认定2013年8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在2015年,至原告起诉之日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故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应当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认为原告已支付全部房款、涉案房屋已经交付,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故对本项诉求不予支持。原告诉请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于2013年8月20日经验收合格符合约定交房条件,而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前,被告共逾期597天,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金应为3383.15元,被告已支付违约金1938.09元,故被告应再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445.06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天然气未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约定了天然气未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但未约定天然气达到使用条件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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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李某某等与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知道涉案房屋被认定2013年8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在2015年,至原告起诉之日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故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应当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认为原告已支付全部房款、涉案房屋已经交付,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故对本项诉求不予支持。原告诉请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于2013年8月20日经验收合格符合约定交房条件,而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前,被告共逾期597天,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金应为4068.35元,被告已支付违约金2330.61元,故被告应再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737.74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天然气未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约定了天然气未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但未约定天然气达到使用条件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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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诉衡水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昆仑房地产海兴分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合法有效的合同自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依约全面而适当履行义务。1、关于被告辩称因拆迁工程遭遇重大障碍而致延期交房是属不可抗力,应减免违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房屋拆迁是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由建设单位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且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拆迁安置并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由此看来,房屋拆迁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其难度大、影响深、风险高是属公众共知的事实,而且它不是独立于作为建设方(被告)之外的客观事件,其进程和结果可以被告的意志所左右,被告只要按其能力和应有的谨慎与勤勉并恪守诚信,完全可以对拆迁活动中所遭遇的困难状况及其结果加以控制和克服。因此,拆迁障碍并不符合合同中所约定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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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诉衡水昆仑房地产海兴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昆仑房地产海兴分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合法有效的合同自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依约全面而适当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关于被告抗辩所称因拆迁工程遭遇重大障碍而致延期交房是属不可抗力,应减免违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房屋拆迁是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由建设单位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且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拆迁安置并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由此看来,房屋拆迁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其难度大、影响深、风险高是属公众共知的事实,而且它不是独立于作为建设方(被告)之外的客观事件,其进程和结果可以被告的意志所左右,被告只要按其能力和应有的谨慎与勤勉并恪守诚信,完全可以对拆迁活动中所遭遇的困难状况及其结果加以控制和克服。因此,拆迁障碍并不符合合同中所约定的不可预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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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衡水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昆仑房地产海兴分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合法有效的合同自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依约全面而适当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关于被告抗辩所称因拆迁工程遭遇重大障碍而致延期交房是属不可抗力,应减免违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房屋拆迁是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由建设单位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且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拆迁安置并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由此看来,房屋拆迁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其难度大、影响深、风险高是属公众共知的事实,而且它不是独立于作为建设方(被告)之外的客观事件,其进程和结果可以被告的意志所左右,被告只要按其能力和应有的谨慎与勤勉并恪守诚信,完全可以对拆迁活动中所遭遇的困难状况及其结果加以控制和克服。因此,拆迁障碍并不符合合同中所约定的不可预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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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沧州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与一方公司、中太集团于2014年1月2日签订房屋抵工程款协议时,一方公司与中太集团并未对工程款进行决算,工程价款未确定,因此,该协议属于流质契约,应认定为无效。故对原告主张继续履行该协议,由一方公司根据抵顶房屋价款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2014年8月31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太集团卜召雄的工程结算确认单,中太集团尚欠原告张某某工程款6494200元,卜召雄作为中太集团嘉禾一方项目负责人,与张某某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并加盖中太集团印章,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张某某与中太集团结算后,中太集团未再支付给张某某工程款,而一方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给付张某某1000000元、2015年1月13日给付张某某500000元、2015年2月9日给付张某某500000元、2015年2月13日给付张某某400000元,以上共计2400000元,原告认可收到一方公司2400000元,故以上款项应视为一方公司代中太集团给付张某某工程款。另,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支取中太集团账户上的社会统筹费713000元,此款亦应折抵工程款。综上,原告张某某与中太集团结算后又收到工程款311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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昝某某、刘某某等与沧州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6月24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的此房仅限经营餐饮,被告应将符合该使用条件的房屋按约定时间交付给原告。2015年7月20日,被告所建房屋经运河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检查,排烟通道不合格,不具备从事餐饮的条件,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虽然提供了2016年7月6日运河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及向二原告送达逾期通知的回执,但该两份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在2014年12月25日后的90日内即2015年3月25日前向原告交付合格房屋,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另,被告提供的产权证记载,二原告的涉案房屋建筑面积84.83平方米,但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77.48平方米,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已达9.49%,超出了3%。按合同第五条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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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龙与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告(反诉原告)卢某拒不收取首付款的行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虽反诉称林长龙逾期给付首付款构成违约,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其要求林长龙给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故对于林长龙要求卢某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林长龙要求卢某赔偿其为此支付中介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案件审理过程中,林长龙申请对卢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此预先支出保全费280元,该款应由被告(反诉原告)卢某给付原告(反诉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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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与鲁海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康某与鲁海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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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梁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上诉人应否返还被上诉人基础设施补贴款。关于双方是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问题。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渔民小区房屋买卖合同能证明高某某与梁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只有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同才认定为无效,否则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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