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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泊头市腾达五金冲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已经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及工伤伤残鉴定。被告未给原告参加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应当按本人工资支付给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关于原告工资情况,因原告实行计件工资,出庭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原告实际工资情况,本院依据原告9至12月份的出勤天数、工作量及收入情况确定原告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鉴定结论,被告应当支付原告5.5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及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每月2000元计算。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5年10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计6000元。原告在沧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82天,其主张护理人员为二人,但其提交的病历中并没有需二人护理的医疗意见,且医嘱单中显示“陪人一名”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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