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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是否超过1年的仲裁申请时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虽然被告主张原告在2012年3月即提出了辞职,但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时间在2012年5月,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应当在2012年5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案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签字和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原、被告共同签署的《解除(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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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沧州纳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并被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纳某公司为陈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陈某某应当享有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被告亦同意。故对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予以解除。因此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该按照上述规定赔偿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纳某公司为陈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陈某某的住院医疗费、伤残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纳某公司予以配合。陈某某要求纳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某被评定为八级伤残,故纳某公司应以2018年河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5266元标准向陈某某支付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511元。陈某某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纳某公司应以双方约定月工资3000元为标准向陈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陈某某对护理费的请求无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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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与河北鲲鹏饲料集团沧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012年6月5日至2016年8月底,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从事被告安排的维修工作。至2016年8月底,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以此为由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后,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被告处工作4年2个月,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后应向原告支付4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2012年6月5日至2015年12月,原告的月平均工资为3535元,以此工资标准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2908元。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至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应予补缴,补缴标准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为准。原告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应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被告负有协助办理义务。被告为原告所缴纳的工伤保险基数3000元低于原告实际工资3535元,故被告应以3535元为基数予以补齐差额。被告未依法为原告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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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沧州市华通机动车驾驶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0578.04元,原告在得到交通事故或工伤赔偿医疗费后,应将被告为其垫付的医疗费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已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医疗费53903.64元。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已通过原告所驾车辆投保的车上人员座位险,得到19090元的赔付,尚有31488.04元未得到赔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被告扣押原告的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24200元并非没有合法根据,而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的债务相互抵消,故被告扣押原告的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24200元不属于不当得利。被告所提起的反诉,根据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应属于抗辩,故本院对其请求不予合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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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郑运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施工工地工作,不慎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且为八级伤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被告应享受相应级别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主张,原告已将工程主体承包给了韩树国,韩树国将打灰项目承包给了孙更玉,被告系孙更玉招用,应将韩树国、孙更玉列为本案当事人。因原告并未提交将被告受伤工地的工程发包、转包给韩树国、孙更玉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但其在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后可向有关义务主体追偿。被告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其主张日工资为200元,并提交刘兴华、孙茂平、孙东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因被告就其工资水平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且孙兴华、孙茂平、孙东三人并未出庭作证,故本院对被告主张的日工资200元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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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吉某工程安装队与赵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虽主张为被告投保工伤保险,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部门承担,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为被告参加了工伤保险。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均是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证据,原告应当提供,但其提供的工资表不能证明被告的月工资情况,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支付被告工资115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0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91.3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497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2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3562元、医疗费7002.68元。综上所述,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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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兴村高源水暖商店、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案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全面、客观地进行了审核,针对高源商店上诉请求中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已依照法律规定公开了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一审法院的判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审审理中高源商店提交的考勤表复印件,李某某予以认可,上述证据亦能证明李某某工作中受高源商店的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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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黄骅市金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如何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故原审以河北省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1260元作为孟某某本人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予以纠正。孟某某本人工资为1000元,以此标准计算11个月,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11000元。《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及二十七条对护理费的标准均为河北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标准计算,原审参照该标准并无不妥。原审认定医药费16062.09元,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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