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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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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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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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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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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寻衅滋事)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寻衅滋事)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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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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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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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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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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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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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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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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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参加黑社会组织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的上述行为,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犯罪事实;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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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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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认定刘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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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是其行为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微,案发后能够主动和被害人达成谅解,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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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是其行为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微,有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后能够主动和被害人达成谅解,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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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其某某故意伤害案)_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其某某与同案犯阿某某、伦某某、次某某经事先商量,与被害人格某某发生争执并造成格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被不起诉人其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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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故意伤害案)_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其某某与伦某某、次某某经事先商量,与被害人格某某发生争执并造成格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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