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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河北大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大运公司作为沧州市锦绣家园小区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与被告曹某某口头约定将该小区16号楼内部木工工程部分,交予被告曹某某组织工人进行施工的行为属于分包。被告曹某某虽然与原告赵某某等工人一起进行施工,但二者并不直接接受被告大运公司的管理,而是原告赵某某直接受被告曹某某管理,且原告赵某某的工资是由大运公司将费用支付给曹某某后,再由曹某某按照其与原告约定数额分发给原告。因此,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存在劳务雇佣关系,原告赵某某、被告曹某某与被告大运公司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被告曹某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赵某某相应的工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于2004年制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大运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其未与曹某某订立书面分包协议,亦无证据证实被告曹某某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故应当与曹某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对被告大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被告大运公司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理由的答辩意见,以及被告曹某某辩称其与原告一样也是向大运公司提供劳务,所以原告的工资应当由被告大运公司承担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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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大运公司作为沧州市锦绣家园小区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与被告曹某某口头约定将该小区16号楼内部木工工程部分,交予被告曹某某组织工人进行施工的行为属于分包。被告曹某某虽然与原告赵某某等工人一起进行施工,但二者并不直接接受被告大运公司的管理,而是原告赵某某直接受被告曹某某管理,且原告赵某某的工资是由大运公司将费用支付给曹某某后,再由曹某某按照其与原告约定数额分发给原告。因此,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存在劳务雇佣关系,原告赵某某、被告曹某某与被告大运公司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被告曹某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赵某某相应的工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于2004年制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大运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其未与曹某某订立书面分包协议,亦无证据证实被告曹某某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故应当与曹某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对被告大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被告大运公司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理由的答辩意见,以及被告曹某某辩称其与原告一样也是向大运公司提供劳务,所以原告的工资应当由被告大运公司承担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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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大运公司作为沧州市锦绣家园小区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与被告曹某某口头约定将该小区16号楼内部木工工程部分,交予被告曹某某组织工人进行施工的行为属于分包。被告曹某某虽然与原告赵某某等工人一起进行施工,但二者并不直接接受被告大运公司的管理,而是原告赵某某直接受被告曹某某管理,且原告赵某某的工资是由大运公司将费用支付给曹某某后,再由曹某某按照其与原告约定数额分发给原告。因此,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存在劳务雇佣关系,原告赵某某、被告曹某某与被告大运公司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被告曹某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赵某某相应的工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于2004年制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大运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其未与曹某某订立书面分包协议,亦无证据证实被告曹某某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故应当与曹某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对被告大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被告大运公司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理由的答辩意见,以及被告曹某某辩称其与原告一样也是向大运公司提供劳务,所以原告的工资应当由被告大运公司承担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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