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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某某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某某、胡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东某某民丰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胡某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原告并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双方间属于民间借贷,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提供借款本金,被告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起诉要求偿还逾期本金及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被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自认欠原告本金180万元,利息275000元,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自认王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偿还10万元,2015年8月3日偿还30万元,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双方间合同约定,未按期偿还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计算罚息,未按期偿还利息的,贷款人对借款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现被告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0‰计收逾期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以予以准许。按上述利率计算自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7月23日利息共计87000元,7月23日偿还10万元,仍欠利息27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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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某某与张国林、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国林借原告现金50万元未还,事实清楚,有被告张国林出具的借条证实,被告张国林应予偿还。被告张国林称该款是原告揭某某在赌场借给其40万元的承兑汇票后强迫其搭了50万元的欠条,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本案债务虽系以被告张国林名义对外产生,但发生于其与张某某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  规定情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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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学政、冀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笔借款是李学政与冀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原告有权向二被告共同追偿;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被告在借款时约定的借款期内利息为月息2分,按照当时利率(6个月以内年利率为5.6%)已高于同类贷款的4倍,应当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原告按照借款时约定的月息2分给付苏英杰,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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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闫某某、艾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艾印明向原告借款,有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款系艾印明与被告闫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现艾印明死亡,被告闫某某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艾丁某做为法定继承人,应该在继承艾印明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闫某某偿还原告崔某某借款本金17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6月5日至本判决履行完毕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艾丁某在继承艾印明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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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广明向原告刘某某借款70000元,经原告催要只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被告刘广明应承担偿还原告刘某某剩余借款64000元的民事责任。原告刘某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每月3分,被告给付6000元是给付的利息款,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此主张不予确认。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可自原告起诉之日2015年5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由被告刘广明予以承担。综上,判决如下:被告刘广明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64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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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肖某某、高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肖某某欠原告张某某款360000元至今未还,有被告肖某某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双方约定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肖某某借款后未按约定全面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属于违约,对造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故被告肖某某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60000元的民事责任。因被告肖某某与被告高某娟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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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所欠原告借款5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张新水、张艳峰应该对李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白某某借款55000元,被告张新水、张艳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88元,保全费57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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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谢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实原告韩某某的相关主张,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其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解红纪、被告李某某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及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韩某某在履行了贷款义务后,被告也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未按照约定履行系违约,对造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综上,被告解红纪应偿还借用原告韩某某本金800,000元人民币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违约金160,000元人民币、律师费20,000元人民币。被告李某某作为保证人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偿还。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向借款人解红纪追偿。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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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囤与贾亚某、王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贾亚某、王金某借用原告王某囤款项并出具借条,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被告贾亚某、王金某应偿还借用原告王某囤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其拖欠至今未能全部偿还,对造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庭审时原告王某囤放弃向被告贾亚某、王金某主张利息,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亚某、王金某给付借用原告王某囤借款本金200,000元人民币,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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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河间市华某棉花购销有限公司、宋周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返还。被告河间市华某棉花购销有限公司未注销,故该借款应由公司返还。有限责任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后,公司的实际股东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现原告主张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宋周立、宋树岐提出的合伙账目已分清,应按照分账结果来偿还借款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原告未请求借款利息、放弃对宋旗忠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追究,系其对自己法定权利的依法处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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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张某某等与张斑、杨永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有二被告签订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及被告张斑的答辩予以证实,证据充分,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返还原告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规定及二被告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该借款系二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杨永镇返还原告的借款,被告张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债权依法享有处分权,庭审中表示由被告杨永镇个人偿还借款,本院予以采信,故被告张斑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永镇返还原告李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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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岗诉张晶晶、张某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晶晶、张某沉欠原告史某岗300000元未还,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偿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晶晶、张某沉偿还原告史某岗借款3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800元,由被告张晶晶、张某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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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诉杨某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借款,有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被告应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二被告为夫妻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林某某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29日至本判决履行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魏某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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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由被告吴爱民、朱培明作担保在原告曹某某处借款并出具借款条,该行为系自然人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资金融通行为,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曹某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张某某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吴爱民、朱培明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利息根据借款条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关于利率的约定未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故原告请求被告按月利率1.5%支付三个月1800元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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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张某某尚欠原告陈某某借款41500元未还,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予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某借款4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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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和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向原告邹某和借款2万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原、被告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原告邹某和借款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日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被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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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霍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霍某某向原告借款,为原告书写借款条一份,并约定利息,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经原告催要后被告未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清偿借款本息,依法予以支持。因该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该借款属二被告共同债务,故二被告应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借原告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6月1日起按月息8厘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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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华某与王某某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被告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门华某清偿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被告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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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刘某某、阜城县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担保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原、被告间关于借款的部分约定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阜城县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邢焕强、高晓云、吴晓敏、刘存勇之间的担保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与被告刘某某、刘存勇、阜城县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的“补充协议”,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已经将协议中抵押的房屋、车辆等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故该补充协议未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借款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原告在向被告刘某某发放贷款时预先扣除了中介服务费、利息6000元,故借款数额应当为194000元,并以此数额计算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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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赵玉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玉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被告赵玉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偿还。对原告要求被告赵玉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玉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玉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被告赵玉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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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依法应当予以偿还。被告主张对原告的借款20000元应当由被告夫妻共同偿还,但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对被告的该项诉讼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主张原告的诉讼主张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对被告的该项诉讼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欠原告借款11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1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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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拥军与马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马星星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约定4天后连本带利共计偿还105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被告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偿还借款。因借款10000元,4天约定利息500元,该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原、被告间借款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被告于2015年3月15日给付原告5000元现金,原告主张该款系被告交纳的质保金,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双方曾约定交纳质保金情况,本院认为,该款应认定为被告马星星向其偿还借款。现余款本金5000元及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以本金1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被告马星星应当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应自2015年2月11日起按本金5000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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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曹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5万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原、被告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偿还借款,现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偿还2.6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余款2.4万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第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原告李某某借款24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后收取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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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博诉曲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曲某某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曲某某理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曲某某向原告借款时二被告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仅凭双方的谈话录音主张二被告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及本案争议款项系同居期间因共同生活、生产形成的债务,缺乏客观性,不予确认。原、被告双方的车库抵顶协议,尽管原告未在协议上签字,但从原告书写收条看,车库购买凭证已经交付原告,且当时原告要求被告接受车库的附加条件是被告还款二十万元,事实上被告曲某某也偿还了原告二十万元,故应认定双方的兑账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生效,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车库兑账协议有效。所欠原告借款应为90.8万元及利息由被告曲某某个人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曲某某偿还原告孙某博借款本金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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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平诉高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高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关于借款期限内利率的约定,因被告已经履行完毕,本院对该约定的效力不再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双方关于逾期还款的利率的约定,违反了该条规定,对合同中关于逾期还款利息的约定本院依法不予确认。关于以房产作抵押担保的约定,因双方并未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故该约定未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将24万元出借给了被告高某某,但被告高某某仅偿还了借款期间的利息,其余款项未依约偿还应属违约,被告应当依约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的利息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应予支持,逾期还款的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被告杨某某与高某某原为夫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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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东、刘广东与被告刘某某等与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与王秀凤、刘娟、刘美丽、河北平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或担保合同关系;2、原、被告间借款合同约定情况及履行情况。被告刘某某与被告王秀凤、被告刘广辉与被告刘娟均系夫妻关系,被告主张被告刘政与被告刘美丽在借款前已经离婚,但被告没有提供离婚的证据,对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债务的形成正在各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既未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具有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也未举证证明被告刘某某、刘广辉、刘政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本案所诉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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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东、刘广东与被告季某某等与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原、被告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原、被告双方履行义务情况;3、五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回单》、由季某某出具的收条、《还款管理说明书》,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同时证明被告借原告款30万元的事实。对原告要求被告季某某、季龙华、付俊玲偿还借款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约定了借期内每月偿还借款本息24200元,其中本金2万元、利息4200元,合月息1.4%,原、被告关于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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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王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王某某偿还欠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因双方对借款期限内利息约定不明,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借期内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的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与吕某某系夫妻关系,应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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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某某与徐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徐某某提供了借款,被告徐某某作为借款人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该二笔借款均发生在被告徐某某、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张某某应该对该二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395元,放弃主张利息,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徐某某、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答辩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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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刘某某对原告欠款一直未还,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欠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艺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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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金州与郑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抵押协议及被告郑义为原告出具的借条系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此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该借款应负共同还款责任。原告诉请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2016年6月1日起至归还日的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义、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金州借款本金200000元,按月利率2%支付2016年6月1日至归还日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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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原告在被告处存放现金的行为为“存款”,被告作为自然人吸收原告存款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将原告存放的5000元返还原告。被告主张其已将原告在被告处存放的本金及利息返还给了原告,本院认为,被告就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故对被告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对诉讼时效问题,合同无效为自始无效,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某某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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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某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2013年3月1日其出具欠条中的现金15763元系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借款利息转至本金,不应计算在本金内的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采纳;经审查,原、被告约定的前期借款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故被告于2013年3月1日重新出具的借款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为后期的借款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及逾期罚息均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且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孙某偿还借款本金55763元及在借款本金40000元的基础上以年利率24%计算借款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计款33600元及2016年9月1日至还款之日利息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借款利息超过年利率24%部分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在借款本金15763元的基础上以年利率24%计算自借款2013年3月1日至还款之日利息的主张不符合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2009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千元月息15元,截至2013年3月1日,与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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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某某广意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某某、马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某某、马国兴签订的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引起纠纷系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保证义务所致,二被告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及逾期罚息均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且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借款利息、逾期罚息超过年利率24%部分不予支持。由被告马国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马国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某某追偿。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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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某某广意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某某、罗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引起纠纷系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保证义务所致,二被告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及逾期罚息均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且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借款利息、逾期罚息超过年利率24%部分不予支持。由被告罗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罗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某某追偿。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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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某某与胡淑英、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戈俊岭和被告胡淑英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向二人提供了借款,二人作为借款人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双方约定利息为千元月息20元,计算为年利率为24%,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2016年5月1日止,共欠利息35400元。戈俊岭在借款后死亡,被告戈某某作为戈俊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属于“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因此,应视为接受继承,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负有向原告偿还戈俊岭所欠借款本息的法定义务。被告胡淑英、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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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双方虽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在原告向被告追要借款时,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返还。被告拒绝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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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与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兰起向原告佟某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与其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刘兰起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无力偿还借款,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与刘兰起系夫妻关系,本案涉及的借款形成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刘兰起死亡后,应由王某某偿还。被告刘洪磊、李某某作为刘兰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递交了放弃继承声明,均声明对刘兰起的遗产放弃继承权,故此被告刘洪磊和李某某对刘兰起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九十四条  第二款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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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万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将款项借给被告,被告应当依约偿付借款及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50万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本息5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 磊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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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某某与孙宝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原、被告约定利息月息30元,超过年利率24%,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综上,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孙宝某应当偿还原告戈某某利息63598元,本息共计173250元。被告刘某某与被告孙宝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某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632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戈某某与被告孙宝某原约定月息25元,超过年利率24%,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即刘某某应对本金63200元及利息75840元,本息共计13904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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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曹忠勇、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应当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原告主张利息,但双方合同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忠勇、崔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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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刘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原、被告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履行义务情况;3、四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诚达公司和四被告均在借款凭条上盖章、签字,应认定原告与四被告及诚达公司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四被告为诚达公司的股东,已经将全部股权出让,实际上诚达公司已经解散。在解散公司时四被告未经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私自处理公司资产,造成公司资产流失,依法应当在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既是诚达公司的股东,又是借款人,依法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对原告要求四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应予支持。2015年2月16日,被告周某第一次还款2万元。2014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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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王某让、王某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某让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让偿还借款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约定了借期内的月利率为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的约定违反了该项法律规定,对超出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可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据此,本案借期内的利息为6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1万元,应认定该1万元包括借期内的利息6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为6个月,还款日期应为2015年6月24日。被告在2016年1月偿还10000元已经逾期,扣除6000元借期内利息外,其余4000元应为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双方约定违约金按每日3%,该约定超过了24%的规定,对超过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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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崔某等与刘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第一笔,2015年8月25日的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为4000元,借期三个月,还款日期应为2015年11月25日,到2016年3月28日,已经逾期4个月,被告偿还的利息28000元,为7个月的利息,即利息结算至2016年3月25日。第二笔,2015年8月28日的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为3000元,借期三个月,还款日期应为2015年11月28日,到2016年3月28日,已经逾期4个月,被告偿还的利息21000元,为7个月的利息,即利息结算至2016年3月28日。第三笔,2016年1月13日的借款27万元,约定月息为5400元,合每日180元,借期三个月,还款日期应为2016年4月13日,2016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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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邹某某、宝某某(大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2年10月24日、26日出借的200万元,虽然是邹某某出具了“借款情况说明”,并有“借款人邹某某”的表述,但原告出借的款项已经汇入被告宝某某(大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账户,故被告宝某某(大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是该款的实际借款人,原告与被告宝某某(大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间借贷关系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宝某某(大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4%超过了法定的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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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2015年9月24日、2016年3月1日借条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该借款分别利息按照1000元、400元计算。综上,被告孙某某应当偿还原告本息共计424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偿还原告吴某某本息共计4244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38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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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与高营营、朵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高营营自原告向某处借款,依法应当按期还款,原告请求被告高营营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朵猛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请求被告朵猛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为年利率36%,原告请求二被告按照年利率24%偿还借款到期后2015年6月30日至实际还款日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高营营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自2015年6月30日起按年息24%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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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借款人)、李某(担保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引起纠纷系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保证义务所致,二被告应负全部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原告在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可以单独约定违约金,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因此,对于原告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损失以及逾期违约金不超过月利率2%部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该计算标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某追偿。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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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刘某某、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书》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同时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息及请求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邢某某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律师代理费3500元、交通费160元、打印费120元;二、被告邢某某对以上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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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款条,原、被告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原告依约提供了借款,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息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对借款利率主张按银行定期存款一年期利率计算应予保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元及借款利息(自2006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一年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润升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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