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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行与王国旺、杨淑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透支信用卡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因被告透支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为二被告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国旺、杨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行透支本金71089.99元,并以71089.9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本院指定的给付日止的利息,同时按透支本金71089.99元的5%支付违约金355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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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与王某某、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某某订立的分期付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王某某不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依约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和违约金。因被告王某某与于某某系夫妻,该笔贷款且用于家庭装修,被告于荣第应对该笔贷款负连带偿还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及违约金共计51743.54元(2014年5月14日之后至判决生效前的利息及滞纳金按双方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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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与杨红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与被告杨红某之间的贷记卡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当按照合约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按照与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履行了提供贷记卡的义务,被告亦应按照该合约约定及章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在欠付本金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予偿还,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记卡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服务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默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6500元,利息2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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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王某某、时文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当按照合约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按照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发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履行了放款100000元的义务,被告王某某亦应按照该合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在偿还2期贷款后便不能正常还款,已构成违约,根据领用合约约定,被告不能还款时,原告有权停止信用卡使用并予以收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逾期及未到期贷款本金、利息和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王某某与被告时文肖系夫妻关系,该笔贷款又用于家庭装修,故对该笔贷款,被告时文肖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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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与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张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求的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6201.98元(利息、滞纳金已计算至2015年8月27日,上述截止日期到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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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与邹某某、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邹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同时,被告刘某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邹某某、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求的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邹某某、刘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72770.26元(利息、滞纳金已计算至2015年8月27日,上述截止日期到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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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王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在填写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已经确认签名同意遵守其所附的领用合约,可以认定王某愿意接受该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中国银行沧州分行也向被告发放了该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王某与原告签订的信用卡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并已实际履行,上述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依法认定。但王某透支信用卡后未偿还本息及滞纳金,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208304.58元及至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及滞纳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求的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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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宋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宋某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简称“领用协议”),可以认定被告宋某愿意接受“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建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宋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171508.92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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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崔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崔某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简称“领用协议”),可以认定被告崔某愿意接受“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建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崔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160109.85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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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赵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简称“领用协议”),可以认定被告赵某某愿意接受“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建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赵某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69213.07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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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孝金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孝金某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简称“领用协议”),可以认定被告孝金某愿意接受“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建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孝金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74367.42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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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与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其应当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偿还透支的本金5428.53元,逾期未偿还的还应支付原告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原告主张的利息和滞纳金计算方式符合《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参照《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28.53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至本金付清之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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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与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宋某某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其应当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偿还透支的本金4993.27元,逾期未偿还的还应支付原告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原告主张的利息和滞纳金计算方式符合《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参照《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93.27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至本金付清之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宋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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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与赵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其应当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偿还透支的本金2465.73元,逾期未偿还的还应支付原告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原告主张的利息和滞纳金计算方式符合《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参照《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65.73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至还清借款之日(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5月13日分别为397.57元、171.3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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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与李长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长岭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其应当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偿还透支的本金3857.99元,逾期未偿还的还应支付原告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原告主张的利息和滞纳金计算方式符合《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参照《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长岭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57.99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至本金付清之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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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运河支行与梁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梁某某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其应当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偿还透支的本金19177.09元并支付跨行取现手续费463.08元,逾期未偿还的,还应按约定支付原告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原告主张的利息和滞纳金计算方式符合《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参照《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177.09元、跨行取现手续费463.08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截至2014年11月27日分别为1585.61元、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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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季泽治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季泽治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可以认定被告季泽治愿意接受“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建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季泽治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72785.37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季泽治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了举证、质证和进行法庭辩论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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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贺中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贺中华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简称“领用协议”),可以认定被告贺中华愿意接受“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建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及收回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贺中华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122938.5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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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简称“领用协议”),可以认定被告李某某愿意接受“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建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及收回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李某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123537.6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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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诉张中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中年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可以认定被告张中年愿意接受“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建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张中年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148827.74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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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贺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贺某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简称“领用协议”),可以认定被告贺某愿意接受“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建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及收回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贺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126023.74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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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张某、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分期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以及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张某、张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41668.74元。被告张某、张某某逾期不还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三被告自2016年2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继续连带偿还原告本金、利息及罚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张某将其所有的冀J×××××白色起亚牌轿车进行抵押并进行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法有效,故原告对该车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被告张强亦应依合同约定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某、张某某、张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求的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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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与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贷记卡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当按照合约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按照与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履行了提供贷记卡的义务,被告亦应按照该合约约定及章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在欠付本金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予偿还,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记卡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默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9914.41元,利息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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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运河支行与肖某某、黄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担保借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肖某某透支信用卡520000元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未偿还的借款本金106504.62元,并按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要求被告肖某某支付利息及滞纳金。被告黄某某与肖某某系夫妻关系,其应按照其承诺对该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对抵押物宝马汽车(车牌号冀J×××××)办理了抵押登记,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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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西环支行与李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其应当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偿还透支的本金2783元,逾期未偿还的还应支付原告透支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的计算方式符合《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参照《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83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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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孙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简称“领用协议”),可以认定被告孙某愿意接受“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建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孙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58176.21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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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简称“领用协议”),可以认定被告李某某愿意接受“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建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李某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223297.86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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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翟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翟某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简称“领用协议”),可以认定被告翟某愿意接受“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建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翟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54335.82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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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马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简称“领用协议”),可以认定被告马某某愿意接受“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建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马某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135521.19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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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简称“领用协议”),可以认定被告刘某某愿意接受“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建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刘某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50148.81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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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滕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滕某某在填写中国银行白金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领用合约”,可以认定被告滕某某愿意接受“领用合约”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中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滕某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共计293508.56元以及逾期费用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自己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的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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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运河支行与纪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纪某某在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可以认定被告纪某某愿意接受“领用合约”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农行运河支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纪某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6536.24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罚息,滞纳金和其他费用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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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运河支行与刘某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旺在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可以认定被告刘某旺愿意接受“领用合约”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农行运河支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刘某旺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14351.35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罚息、滞纳金和其他费用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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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运河支行与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在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乐分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简称“领用合约”),可以认定被告张某愿意接受“领用合约”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农行运河支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张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15580.8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滞纳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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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运河支行与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薛某某在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乐分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简称“领用合约”),可以认定被告薛某某愿意接受“领用合约”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农行运河支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薛某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9755.16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滞纳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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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运河支行与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在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乐分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简称“领用合约”),可以认定被告刘某某愿意接受“领用合约”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农行运河支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刘某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3386.88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滞纳金和其它费用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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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运河支行与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邵某在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乐分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简称“领用合约”),可以认定被告邵某愿意接受“领用合约”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农行运河支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邵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66682.3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滞纳金和其它费用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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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张秀某、韩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秀某以信用卡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其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逾期未偿还的,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并按约定要求其支付利息、滞纳金。被告韩某某与被告张秀某系夫妻关系,张秀某借款发生在其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韩某某对此负有共同偿还义务。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2441.95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张秀某在中国银行信用卡透支150000元未用于装修,装修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只退还其130500元。对此,被告张秀某如存有异议,应向装修公司主张权利。其与装修公司的纠纷与本案所涉信用卡纠纷无关,在本案中不应予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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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与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与原告签订的金穗贷记卡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并已实际履行,上述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依法认定。但徐某透支金穗贷记卡后未偿还本金、利息及滞纳金,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借款本金10000元及截止到2013年6月27日的利息、滞纳金3890.94元(之后的利息及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为止)。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元,由被告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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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与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与原告签订的金穗贷记卡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并已实际履行,上述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依法认定。但徐某某透支金穗贷记卡后未偿还本息及滞纳金,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借款本金9968元及截止到2013年6月27日的利息、滞纳金3878.48元(之后的利息及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为止)。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徐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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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与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与原告签订的金穗贷记卡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并已实际履行,上述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依法认定。但徐某透支金穗贷记卡后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偿还原告上述款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借款本金9960元及截止到2013年6月27日的利息、滞纳金4274.12元(之后的利息及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为止)。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元,由被告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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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刘某某、梁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以及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刘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36309.73元。被告刘某某逾期不还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被告刘某某应继续连带偿还原告自2016年2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本金、利息及罚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刘某某将其所有的冀J×××××东南牌轿车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法有效,故原告对该车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被告梁某亦应依合同约定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某某、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求的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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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周某、朱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周某、朱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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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王某某、徐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以及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王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被告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申请信用卡购买车辆,本院认为该笔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徐某某应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某某、徐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15822.84元。被告王某某、徐某某逾期不还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二被告应继续连带偿还原告自2016年2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本金、利息及罚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王某某将其所有的车牌照号为冀J×××××的江铃牌汽车进行抵押并进行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法有效,故原告对该车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被告王亚军亦应依合同约定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某某、徐某某、王亚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求的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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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司某某、杜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以及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司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被告司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系夫妻,被告司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申请信用卡购买车辆,本院认为该笔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杜某某应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司某某、杜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42055.83元。被告司某某、杜某某逾期不还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二被告应继续连带偿还原告自2016年2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本金、利息及罚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司某某将其所有的冀J×××××北京牌汽车进行抵押并进行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法有效,故原告对该车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被告刘建彬亦应依合同约定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司某某、杜某某、刘建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求的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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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简称“领用协议”),可以认定被告王某某愿意接受“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建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王某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69410.05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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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1995年开始至今一直在沧州大化集团公司工作,原告当庭提交了该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各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尤其是被告人保沧县支公司并未提交原告在其公司工作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在沧州大化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予以认定。但是2009年2月6日被告人民财险沧县支公司为被告中国银行沧州分行出具了包括原告在内的收入证明表,用以申请办理银行信用卡,显然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被告中国银行沧州分行,其在具体受理和办理信用卡申请时,虽称实施“三亲见”政策,即人员全部到场,核实证件,并且必须有单位的收入证明,但显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亦未按操作规程进行核实。同时,经天津市天鼎物证鉴定所作出(2015)物证鉴字第03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信用卡申请工资信息表中“张某某”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字,可见申请领用信用卡并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中国银行沧州分行未尽审查义务,错误的向非原告本人发放了卡号为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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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与尹志远、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牡丹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编号:2014年工银河西信字0119)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未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并已实际履行,故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权。被告尹志远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本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民事责任,应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至2016年5月5日,被告尹志远共欠原告本金593040元,利息、滞纳金70355.19元(利息、滞纳金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原告对抵押物(冀J×××××号车)办理了抵押登记,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根据被告沧州市百谊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的担保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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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与杜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杜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消费手续费。经计算,截止到2016年2月29日,被告杜某某拖欠本息合计199143.23元。被告杜某某逾期不还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求的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息共计199143.23元(利息、滞纳金已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上述截止日期到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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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与孙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孙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求的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44619.23元(利息、滞纳金已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上述截止日期到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9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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