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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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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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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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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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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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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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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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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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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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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书(牛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书(牛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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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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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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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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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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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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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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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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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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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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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法律处罚,案发后其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其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并无其他从重情节。综合上述情节,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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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属过失犯罪,危害不大,具有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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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民事部分达成和解等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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