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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董某)(公开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负责铅锭销售的联系工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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