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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在侦查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本院为了保护国家林地的管理制度,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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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肇事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已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参考江苏省沛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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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徐某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徐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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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刘某系过失犯罪,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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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黄某4重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明知是无牌证机动车而驾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参考单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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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上诉人周某提出的“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考虑到上诉人周某投案自首等从轻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但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周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并同意对其判处缓刑。上诉人周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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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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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越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周某越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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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好,且案发后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黄某3近亲属达成了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补偿了被害人黄某3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黄某3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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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聂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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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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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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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骆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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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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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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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曹某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赔偿了死者家属、伤者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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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政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姜某政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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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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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叶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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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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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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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熊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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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予以刑罚处罚。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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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与二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二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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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当从严惩处。被告人余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余某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余某某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余某某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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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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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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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冀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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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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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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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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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中某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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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天生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没有拘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甲明知女友杨某某拨打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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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建国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时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事发后被告人对伤者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对死者方进行了部分赔偿。在审理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廖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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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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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陆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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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后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认罪态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陈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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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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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孟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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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国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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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郭某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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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龚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龚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监管的反馈意见,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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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奚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奚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 毅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张天浪 书记员:汤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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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得到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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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疏忽观察路面情况,且临事处置措施不力,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相关情况,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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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犯交通肇事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所驾驶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被害人近亲属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经济损失能够得到救济;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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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疲劳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冯某甲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其家人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视其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经考察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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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臧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臧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人臧某交通肇事致受害人王某乙死亡,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相关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人王某甲主张的三项损失认定如下:1、丧葬费30891.5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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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先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并打电话报警,后又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郭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郭某甲系自首、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郭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郭某甲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且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请求对被告人郭某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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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发生,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被告人徐某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过失所致,且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其再犯罪的危险性低,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徐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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