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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职务侵占、寻衅滋事、诈骗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职务侵占、寻衅滋事、诈骗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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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厉某甲诈骗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厉某甲诈骗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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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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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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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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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诈骗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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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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