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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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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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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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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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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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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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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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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甄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甄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甄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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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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