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到案后能够主动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军不起诉。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3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经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马某某到案后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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