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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在事发后支付了死者热西旦木家属20000元赔偿款,支付了重伤的被害人艾孜赞·吾买尔江10000元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乌鲁木齐水磨沟司法局也出具了对被告人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判处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努尔买买提·塞买提、迪力买买提·努尔买买提等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本院另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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