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