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原告沙河市三建公司与被告宗某波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等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沙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沙劳人裁字第11号仲裁裁决书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目前不能推翻以前的行政诉讼和仲裁裁决所涉及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内容,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的诉请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沙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宗某波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思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志华、被告宗某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宗孔军、张攀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原告沙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5元人民币,由原告沙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思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沙河市国营苗圃场与妙某的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995年8月1日至1997年8月1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妙某的也于1995年的12月份离开沙河市国营苗圃场再未上班,也未给沙河市国营苗圃场提供服务,应视为劳动合同关系已自行终止,对妙某的要求沙河市国营苗圃场为其办理养老退休等相关手续及1998年至今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妙某的要求沙河市国营苗圃场为其交纳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应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处理,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沙河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妙某的要求沙河市国营苗圃场为妙某的办理养老退休等相关手续及补偿妙某的1998年至今工资的诉讼请求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在刘某某、赵小某、杨某某、纪某某受伤要求杨某某赔偿未果的情况下,赵某增在刘某某、赵小某、杨某某、纪某某等人的指使、授意下扣留杨某某的铲车,事实清楚。刘某某、赵小某、杨某某、纪某某因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与杨某某发生纠纷,应经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能解决问题时,还可通过有关部门、司法途径解决。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侵害,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赵某增、刘某某、赵小某、杨某某、纪某某扣留铲车,造成杨某某停运损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在刘某某、赵小某、杨某某、纪某某受伤要求杨某某赔偿未果的情况下,赵某增在刘某某、赵小某、杨某某、纪某某等人的指使、授意下扣留杨某某的铲车,事实清楚。刘某某、赵小某、杨某某、纪某某因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与杨某某发生纠纷,应经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能解决问题时,还可通过有关部门、司法途径解决。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侵害,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赵某增、刘某某、赵小某、杨某某、纪某某扣留铲车,造成杨某某停运损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在刘某某、赵小某、杨某某、纪某某受伤要求杨某某赔偿未果的情况下,赵某增在刘某某、赵小某、杨某某、纪某某等人的指使、授意下扣留杨某某的铲车,事实清楚。刘某某、赵小某、杨某某、纪某某因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与杨某某发生纠纷,应经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能解决问题时,还可通过有关部门、司法途径解决。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侵害,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赵某增、刘某某、赵小某、杨某某、纪某某扣留铲车,造成杨某某停运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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