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属危险驾驶,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属危险驾驶,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的鉴定结果为94.8mg/100ml,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于醉酒程度在100mg/100ml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且不具备有本罪规定增加刑罚量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 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属危险驾驶,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因其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属危险驾驶,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属危险驾驶,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因其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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