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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凌海军与被上诉人湖北瑞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首先,经本院审查该两份证据,虽然瑞邦公司对凌海军工资发放存在未按月支付的问题,但两份证据记载的工资发放数额相互吻合,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所称2014年2、3、5月工资未予发放的情形。且上诉人在仲裁中也明确认可2014年1、2、3月的工资没有按时和全额发放,在2014年4月补发了1、2、3月工资3万元的事实,该说法与被上诉人庭审中的陈述相吻合。其次,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对凌海军劳动报酬的约定,凌海军的月工资为税后人民币1万元,同时双方还约定了协商调增和协商调整工资待遇的两种情形。现上诉人主张2014年建行支付流水没有工资记载的月份为缺发工资的月份,建行支付流水相关月份多记载的工资为调增浮动的工资,但被上诉人瑞邦公司依据其工资发放情况表不予认可,认为相关月份多发放的工资为其向凌海军补发的未按月发放的工资。本院认为,第一,上诉人对相关月份多记载的工资为调增浮动工资的主张,未提供双方曾协商调增工资的证据;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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