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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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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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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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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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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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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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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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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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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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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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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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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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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悔罪情节,且本案系邻里纠纷,双方已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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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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