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及时报警并原地等待交警及医护人员前来救助,主观恶性较小,系过失犯罪;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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