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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支公司、吴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被上诉人甘某某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主要证据为暂住证。但上诉人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已经证明暂住证记载内容与实际不符,暂住地址非真实地址,且出具该证的派出所也不确认内容的真实性。鉴于此,并考虑到本地办理暂住证的实际状况,本院认为不应采信此证据。因此不能认定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所以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为7852元/年×20年×10%=15704元。2.误工时间为150日。武汉爱民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五条第3项“伤后误工休息时间150日,护理时间60日”中的“伤后”显然指被上诉人甘某某受伤致残之后,并非鉴定之后。同条同项中的护理时间即指被上诉人甘某某受伤致残之后总共的护理时间,为一审法院所确定,各方当事人亦无争议,足以证明该条该项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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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曾某某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应按城镇居民计算曾某某伤残赔偿金问题。曾某某户口登记为农村,但其与妻子王圣红常年在城镇打工,曾某某在2015年6月至2016年在荆州寅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曾某某与妻子王圣红也租住在荆州市××开发区跃进社区。曾某某的户口登记虽为农村,但其生活在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曾某某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关于误工费计算标准问题。误工费是受害人因误工造成的损失,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一审认为曾某某虽提交了所在单位工资收入为每月6600元工资证明,但没有提交最近三年的工资收入证明,其误工费标准按2017年度湖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是适当的。关于护理费的计算标准问题。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曾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住院治疗75天,一审认定曾某某住院期间由其妻子王圣红一人照顾护理。王圣红在湖北琪宝服饰有限公司工作,并提供了王圣红的10个月工资收入表。一审依据王圣红的月平均工资,认定护理费为7660元,是适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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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上诉人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上诉人主张根据被上诉人投保的“平安驾驶员意外险”的保险条款及附表《十级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内容,其只应对被上诉人因意外造成的伤残赔付,且按九级伤残赔付比例5%的约定,其赔付金额为1000元。对此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涉案保险条款中的比例赔付的附表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已向被上诉人提示并明确说明,因此,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上诉人主张其应按合同条款及附表比例赔付且只应赔付1000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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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与刘某某保险合同纠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二、刘某某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向受害人赔偿的证据是否充分。一、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保险合同关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第四款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上述条款明确保险合同原则上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并不必然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刘某某作为涉案车辆的受让人,其与上诉人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本案非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故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二、关于刘某某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向受害人赔偿的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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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熊某某、荆州市大志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虽然被上诉人为农村户口,但被上诉人王某某所在沙市区立新乡张家沟村大部分土地已被政府征收,用于城市新区建设,被上诉人住所地也在城市新区范围内,其不从事农业生产,完全依靠在城市工作维持生计,其生活方式与城镇居民无明显差异,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居住于城镇,工作于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主张,与此事实相悖,本院不予支持。2.被上诉人的误工费应以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被上诉人王某某并未提交能证明其具体工作的证据材料,仅陈述在建筑业打零工,而打零工本身就不稳定,必然经常更换工作,甚至变换工作所属的行业,一审认定被上诉人王某某从事建筑业缺少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城市工作,无固定从事的行业,其误工费可以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为120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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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1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医疗费36714.6元已经由被上诉人程某赔付被上诉人万某1,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已经向被上诉人程某就该医疗费进行了理赔,故不应支持被上诉人万某1就医疗费提出的诉讼请求。2.当事人不知晓相应的法律后果仅要求学校证明其在事故发生的当学年在学校读书,该证明并不改变被上诉人万某1在沙市联校读书多年的事实,并且被上诉人万某1随父母在城区居住多年,被上诉人万某1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3.被上诉人万某1父亲万某2工作单位出具证明的内容为:“兹有万某2同志,从2016年3月开始在本公司工作至今。基本月工资3500元、奖金保险除外、该同志于2016年2月27日因其子万某1发生车祸住院治疗,请事假护理儿子,本公司已停止其发工资。”落款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未在该公司工作,就不可能会请假;明显可以看出“从2016年3月开始在本公司工作至今”中的“2016年”存在笔误。故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就此点提出的异议也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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