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雨天行车时未减速行驶,确保安全,从而引发了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鲁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判根据上诉人鲁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系法定幅度内量刑,不存在量刑过重的情形。上诉人鲁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上诉人鲁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不适宜对其判处缓刑,上诉人鲁某“请求二审法院判处缓刑”的要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