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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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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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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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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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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全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全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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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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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不起诉人甘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退还了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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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大学生参与就业见习的事实,骗取国家对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款,李某甲犯罪金额为115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初犯、偶犯,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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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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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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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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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全部赃款等情节,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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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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