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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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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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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伏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伏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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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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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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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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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属于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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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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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鄢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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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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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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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况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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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隔夜醒酒后驾车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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