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补植补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对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10.8234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滥伐林木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缴纳补植复绿款对生态进行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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