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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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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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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冯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冯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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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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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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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强制猥亵、侮辱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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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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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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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强制猥亵、侮辱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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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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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冯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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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敲诈勒索案)_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芝容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芝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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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冯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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