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应当体现融物与融资并重的特征,租赁物的客观存在和特定化是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基础。本案所涉部分动产租赁物的租赁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租赁物地址、评估价值、供应商、发票号在《融资回租合同》的附件《租赁物件明细表》予以明确记载,恒信租赁公司提供了相关租赁物的采购合同、发票等证据,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案涉动产租赁物真实存在且具有确定性。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上诉人主张本案所涉部分租赁物系农业设施不能流转且未办理所有权变动登记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农业设施定着于农用地之上,归建设方辉山丰源公司所有,而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所有,存在权利主体分离的情况,导致辉山丰源公司未能对系争农业设施进行确权登记,因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应当体现融物与融资并重的特征,租赁物的客观存在和特定化是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基础。本案所涉部分动产租赁物的租赁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租赁物地址、评估价值、供应商、发票号在《融资回租合同》的附件《租赁物件明细表》予以明确记载,恒信租赁公司提供了相关租赁物的采购合同、发票等证据,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案涉动产租赁物真实存在且具有确定性。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上诉人主张本案所涉部分租赁物系农业设施不能流转且未办理所有权变动登记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农业设施定着于农用地之上,归建设方辉山丰源公司所有,而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所有,存在权利主体分离的情况,导致辉山丰源公司未能对系争农业设施进行确权登记,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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