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借款金额及利息问题,因原、被告在庭审中均承认借款本金为15万元,利息为月息2%,故本院对15万元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在庭审中称其曾经偿还过1万元的借款利息,因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被告在其出具的承诺书中承诺:2012年8月23日开始计算其中拾万元的利息(月息百分之二);从2012年10月15日起计算其中另外的伍万元利息(月息百分之二)。利息方面的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春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5万元;二、被告李春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10万元借款的利息 ...

阅读更多...

原告刘焰与被告范某某、许某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许某某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并没有证据表明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付款行为实际发生在案外人蔺伟光与被告许某某之间,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实际汇款人存在何种关系,故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84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后退还原告刘焰。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刘焰、被告范某某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许某某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984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