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能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丛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身为交通运输人员,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忽视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侯某某积极拨打120电话抢救伤者,在案发现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能够积极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系投案自首,且就民事赔偿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沈阳市于洪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日常表现一般,与邻居关系融洽,同意对被告人张某纳入社区矫正,故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6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史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还具有自首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肇事后能够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除法定赔偿数额之外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件移送审判前,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与被害方已自愿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并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建议对李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康某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同意适用缓刑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到河南省长垣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某肇事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度,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而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对被告人王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被告人王某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交通肇事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赵某交通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及其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所在社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采用非监禁刑罚。考虑到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承担因其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齐某甲提出的被害人李某某生前一直与其儿子在城镇居住生活,有社区和公安机关证明,请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改判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沈阳市沈北新区新城子街道新建社区委员会和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沈北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泉街道前腰堡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沈阳市沈北新区华鑫美装饰材料商店钱某某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被害人李某某生前经常居住地、工作地、生活消费地已不再是农业地区,其生活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已高于农村居民,故为合理补偿被害人的损失,应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故对于上诉人齐某甲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之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 审判员 刘勇 书记员:张鹤 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忽视瞭望,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案发当时并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证明被告人明知驾驶车辆肇事却驾车驶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人民币314108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某某系被告人的雇主,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某驾驶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鉴于其在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邢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及沈阳市沈北新区司法局建议对邢某某判处非监禁刑罚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聂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新民市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侦查及庭审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聂某某及其家属同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赔偿情况并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缓刑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孙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孙某某于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还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卜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甲近亲属的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在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且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新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郝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郝某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吉林省松原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当庭认罪、悔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方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对被告人姜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庭审中,未向出庭说明情况的灯塔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两位侦查人员告知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发问亦未分别进行,两位侦查人员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且该份证据在判决书中已被作为证据使用,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灯塔市人民法院(2014)灯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灯塔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庭审中,未向出庭说明情况的灯塔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两位侦查人员告知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发问亦未分别进行,两位侦查人员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且该份证据在判决书中已被作为证据使用,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且向公安机关报告,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所在社区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愿对被告人谭某实行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谭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上诉人李翠芹、汲井华、万欣颖、万欣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翠芹、汲井华、万欣颖、万欣阳撤回上诉。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3)北新刑初字第2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在民事赔偿方面,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张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郭某某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郭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判处。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度,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1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1人死亡后逃逸,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判处。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度,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行为而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对被告人王某甲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被告人王某甲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王某甲达成了调解协议,故本院不再判决被告人王某甲承担给付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民事赔偿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被告人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到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念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系初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还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抢救伤者,到案后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且有证据证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公司应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冯某甲、冯某乙、郝某某人民币110000元;医药费5264.36元;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徐某某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费赔偿数额,根据徐某某亲属办理丧事事宜的实际情况,可酌情考虑赔偿人民币500元为宜。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且有证据证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徐某人民币110000元,医药费10000元,共计1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徐某人民币3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未登记机动车,未按右侧通行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在肇事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葛莉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机动车驾驶人员,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曾受过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电动汽车,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取得其儿子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转弯妨碍直行车辆通行,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能够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锐因生活琐事对妻子崔某炎产生不满,在吸食毒品产生有人对其加害的幻觉后,持械连续刺扎被害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丁锐作案时吸食毒品导致精神障碍,且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丁锐在作案时因毒品兴奋所致精神障碍,确实造成了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减弱,案后又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上述情节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且考虑本案发生于夫妻之间,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故作出了对被告人丁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的从宽处罚。但鉴于被告人丁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持械杀人犯罪,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严重,故对其辩护人所提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范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沈阳市沈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代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代某到案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过高,本院予以适度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身为交通运输人员,因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忽视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叶某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交通运输人员,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拨打120抢救被害人,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马靖浩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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