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诉机关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交通肇事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赵某交通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及其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所在社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采用非监禁刑罚。考虑到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之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 审判员 刘勇 书记员:张鹤 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所在社区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愿对被告人谭某实行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谭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范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沈阳市沈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秩序及公民的生命权,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就本案的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所在社区出具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并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蔡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等因素,故可考虑对被告人蔡某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秩序及公民的生命权,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就本案的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所在社区出具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并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等因素,故可考虑对被告人黄某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了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应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居住地社区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等因素,故可考虑对被告人陈某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险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险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险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险所在社区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意见是,建议对被告人王险适用非监禁刑,故本院对被告人王险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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