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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非法经营数额刚达到构罪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能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非法经营的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情节;同时案发后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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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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