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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晋某某虚开发票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晋某某虚开发票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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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虚开发票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但其系自首,且系初犯、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虚开发票金额不大,并已于案发后到税务部门代开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补缴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故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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