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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污染环境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排放污水量及污水内污染物浓度达到追诉标准,故沂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