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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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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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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沂水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且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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