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在本案中为将车辆挪至规划的公共停车位上而短距离醉驾,仅发生轻微的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刮擦,且被不起诉人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