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贾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贾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孔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孔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木棒1根存放于本院案件财物管理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