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郭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郭某甲系过失犯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属于犯罪情节轻微。郭某甲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郭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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