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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源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配合其家属进行保险理赔和工伤认定,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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