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原XX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原审被告人原XX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原审被告人原XX及辩护人上诉所提理由,没有事实证据支持,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驾驶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保护现场、未抢救受伤人员而逃逸,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沁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数额根据《》的规定,参照2015年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应属于丧葬费赔偿项下的内容,且未提供正规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村庄时未确保安全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上诉所提侯某1的扶养费应当全部由其子女承担,不应当由受害人闫某1承担的意见,经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1年龄71周岁,农民,无固定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审判决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赔付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1被扶养人生活费15163.2元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王某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二审审理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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