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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罪)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罪)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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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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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谅解,且属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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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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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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