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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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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宋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其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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