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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孟某、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撤回上诉。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2刑初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康照明 审判员  刘 宁 审判员  米守福 书记员:王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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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晋J×××××带晋K×××××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车主为汾阳市鹏辉运输有限公司,其为雇佣司机,该车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投交强险,在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投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事故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应由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予以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汾阳市鹏辉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规定,存尸费、尸体整容费、运尸费均属于办理丧葬事宜中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予赔偿,故对上诉人关于该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被扶养人扶养费的问题,原审基于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月清扶养费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应按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冯浩宇扶养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第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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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二轮摩托车辆与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王某关于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原判对上诉人从轻处罚的情节已予认定,并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不再予以考虑。上诉人王某关原判对附带民事赔偿在认定和计算上存在问题或错误的意见,经查,原判认定因上诉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请求予以支持,具体赔偿项目、数额依法确定计算并酌情予以考虑,并根据当事双方在交通肇事中所负责任对民事责任进行分割,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王某关于原判未考虑和认定上诉人的民事权利,在认定和计算附带民事赔偿数额中没有核减被上诉人应承担上诉人的费用部分,经查,上诉人所述的该部分费用,因其在一审中并未主张权利,原判未予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故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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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武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徐某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赵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应由原审被告人徐某、上诉人武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被告人徐某应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再由原审被告人徐某、上诉人武某按主次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武某所提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上诉意见,经查,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所提赔偿项目数额偏高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判根据被害人损伤后的住院治疗及伤残情况,依法或酌情确定的各项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的主次责任,划分比例确定由原审被告人徐某、上诉人武某各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合理,其所提上诉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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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医疗费的请求中,因其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两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中部分已通过新农合医保报销,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赔偿金的请求,因原告人许某现已六十一周岁,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计算一年,故应按照十九年计算;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护理费的请求,依法应参照上一年度山西省居民服务业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交通费的请求,因原告人仅提供正规交通费票据150元,本院根据原告人四次住院治疗的基本事实,酌情认定交通费为1500元;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辅助器具费的请求,根据原告人许某的年龄酌情认定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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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海军审判员 王世平审判员 张婷 书记员: 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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