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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_
本院认为,刘某丙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丙不起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