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苏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苏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告知潘某甲、徐某某的行踪、帮潘某甲找车、搬家具等物品,但没有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