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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串通投标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