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情节,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同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观本案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后能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二)项、(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的犯罪行为、情节,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被告人何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已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款65000元,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主要以上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向某某主动报警,积极救治伤者,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辩称不应认定他是交通肇事逃逸。经查,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向某某主动拨打了报警及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前来处理,但其随后随出警民警到达汨罗市交通警察大队新市二中队接受调查处理时,因害怕承担责任而借机逃跑。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并配合警察救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支付了被害人郑某、许某1家属部分赔偿款共计25万元,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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