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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汤原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庄稼医院、黑龙江省普某种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庄稼医院所销售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关于第二点争议,根据河北省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被告庄稼医院所销售的“金禾1号”水稻品种,与其他相同地块其他品种相比,田间表现出的抗病性差。这种田间表现是稻瘟病发病严重的原因之一。关于第三点争议,被告在销售“金禾1号”水稻种子宣传过程中,存在与审定结果不一致的夸大宣传行为,也存在不符合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上限销售的违法行为。因原告减产的直接原因是发生稻瘟病,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夸大宣传和跨第二积温带上限销售的行为,是引起水稻发生稻瘟病的原因,故不能证明其这一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宣传和销售中的违法行为,应该由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所有鉴定意见和相关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所销售的种子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瑕疵。本案中,原告确实遭受了水稻减产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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