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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大亮子河木业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汤原县大亮子河木业有限公司主张本案是工伤争议,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与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不应一并审理,因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二级案由“劳动争议”中包括三级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法院确认本案法律关系属劳动合同纠纷不妥,本院予以纠正,本案案由应确定为二级案由“劳动争议”。上诉人主张工伤争议与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不应一并审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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