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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马某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同时马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本决定书后七日后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汤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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