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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其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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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犯罪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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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且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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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张×、×学、张×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哲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事故,至二人死亡二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金哲善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胜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金哲善和陈×胜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陈×胜驾驶的无牌照农用四轮车的所有人为汤原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该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汤原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应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对各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人张×的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8603.80元×20年=172076元,丧葬费19299元,张×及妻子李××处理丧事交通费5258元,误工费7663元,共计人民币204296元。原告人×学的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8603.80元×20年=1720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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